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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规定]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时间:2023-05-04 作者:admin666ss 点击:76次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指明了方向,使改革更加有章可循。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具有多重意义: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产权,让农村资源要素活起来,为农村产业发展和回乡创业创新提供土地支持,也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产生影响,缓解部分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

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就是同地同权同价。中国实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在这次改革之前,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国有土地征收后才能入市,造成“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使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进入市场。这次深改委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入市。

中央多次强调,要坚守农村改革的底线,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打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减少耕地,不能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当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要遵循农村改革的共同要求,同时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因此,各地在探索试点时,既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又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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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稳妥推进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规范性。要加强这项改革与产权宅基地农村产业发展农村社会治理等改革的协调。要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要合理确定土地入市规模时机和节奏,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优化乡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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