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一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检鉴定,复检鉴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原伤残等级,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吗?
原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检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检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 原残疾5-10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调整。 这是对工伤人员受伤时肢体或生理损伤的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工伤后首次鉴定的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员伤情发生变化的,经复检认定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门槛的,应当通过复检调整认定等级。
工伤伤残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共分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24月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会保障支付); 并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 75% - 90%由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支付)直至退休。
5-6级是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会保障补助); 如果公司不能安排工作,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种是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司支付)直至退休。 第二,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参照省市规定。
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会保障补助);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省市规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