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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咨询律师得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物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时间:2023-09-17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25次

本院认为,吴某某与李某某签约前已经知晓系争房屋权利受到限制,为使合同得到履行,吴某某与李某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约定了先行支付定金30万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吴某某直接将30万元定金支付给法院以帮助李某某归还尚余执行款,嗣后法院也因此解除了查封,由此,本案系争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后由于李某某再次涉讼房屋再次被法院查封,并经审判执行,房屋已经被拍卖,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房地产居间合同》并无不当。本案中,因第二次查封使得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没有证据证明系李某某故意所为的情形下,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吴某某认为李某某违约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吴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沪高民一 不动产过户请求权与法院查封发生冲突,已经不是稀罕事,无独有偶,近日,相关媒体报道,郑州市民小张通过中介购了一套二手房,总价120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小张按约定给房东打了50万元购房定金。因为房子有贷款,小张家又在之后半月内,先后给房东打了近50万元的购房款,用于贷款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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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办理网签时,却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小张咨询律师得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物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只要房屋产权转移信息没有全部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交易中的房子就有可能被法院查封,甚至会出现多个法院“抢”着查封。 那么不动产过户和法院查封为什么总会出现呢 有解决办法吗 现实困境原因 1过户裁判执行难 2购房者权益保护难 3为执行设置障碍 为避免上述房款两失的情况,购房者往往会选择以消极方式对待,即既不到执行法院提案外人执行异议,又不起诉要求售房者返还房款。购房者可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当执行法院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时不予配合,甚至出示之前的法院生效判决来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此时,往往存在两个法院对立的情况,即执行法院认为应当撤销或者说无视民事诉讼法院的生效文书,而民事诉讼法院又认为其生效文书的裁判力应当得到维护。 4执行异议审查难,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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